【跨境电商必看系列】境外低报篇

导读:

近年来,跨境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催生了无数跨境卖家,卖家们将中国制造的大量优质好物销往世界各地,为我国跨境贸易业态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卖家们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在境外清关时往往会可以把商品实际价值报低,殊不知道这样做可能为长期发展埋下定时炸弹,随着各国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迟早会造成巨额的损失,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清关中“低申报”到底会造成哪些不好的后果。

一、境外低报的定义:境外低报,即“境外清关低申报”。是指卖家或物流商在境外清关时对货物实际价值进行低申报以达到少交税或避税的目的。

  • 境外低报的目的:

通常关税是根据商品的海关编码对应的税率来缴纳的,在清关过程中低报货值自然会节省一部分关税。

另一种情况是因为一些物流商提供“双清包税”的服务,电商卖家为了省事将货物委托给该物流商进行承运,物流商在清关时为了增加利润空间通常会最大限度少交甚至不交关税,所以出现低报行为是一定的。

  • 境外低报的风险:
  • 货物被目的国海关扣押并追缴税款;
  • 目的国海关及税务机构发现异常后,向电商平台进行举报将导致卖家账号被封禁、资金冻结等风险;
  • 随着全球贸易数字化的发展,各国海关数据互通进行监管是存在很大可能性的。若海关对卖家过往数据进行清查、比对,异常申报的情形很容易就浮出水面。

*真实案例1 — 某亚马逊大卖家遭法国税务部门税款追缴:

今年3月亚马逊某大卖发布了关于二级子公司收到法国公共财政总局税款缴款通知的公告,公告中表示:法国税务部门认定,大卖自2015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存在未足额申报VAT税款的情形,并因此向子公司出具税款缴款通知书,合计金额495.0891万欧元,概况如下:

从图中可以看出,此子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需补缴税款2,575,790欧元,被处罚金1,930,794欧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需补缴税款306,552欧元,被处罚金137,755欧元。

缴款通知金额共计495.089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3829万元(以 2021年3月17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真实案例2 — 深圳某货代清关时低报货值导致货物被扣,造成巨额损失:

今年9月深圳某货代以双清包税的模式将一批价值4万美金的服装运至美国,清关时低报幅度达到了94.6%,海关发现异常后查扣了该批货物。

因申报货值与实际货值相差巨大,海关随即对该公司过往贸易记录进行了审查,经过数据比对与分析后发现在过去4年的记录中该公司存在多宗低报事件,随后海关展开调查并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及罚金等处罚,共计需补缴564223美元。

由于货物是服装,货物扣押1个月后导致过季,同时货代公司无法承担税款的追缴及货物的损失选择了“跑路”,最终货主只能独自承受这批货物的损失。

四、总结

关税是各国的重要税收来源之一,通过政策允许范围之外的非常规手段使所在国造成税务流失的行为必将遭受该国法律法规的处罚及追缴。

跨境电商行业之所以出现各类不合规的行为,究其根本是因为行业发展历史较短,各国监管政策不完善。随着跨境电商行业的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合规化运营将成为常态。

小编提醒广大跨境卖家朋友们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加强对各国税务政策的研究并进行合规的税务筹划,避免在经营过程中因为清关环节的违规操作影响到业务全盘发展。

【跨境电商必看系列】无票采购篇

导读:“无票采购”指的是跨境电商卖家在采购过程中使用个人账户进行采购款结算而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从而进一步导致了一系列的经营风险。

2014年以前我国跨境电商还属于“探索期”,由于营商环境发展不成熟及政策监管措施尚未规范等原因,导致多数商品都以行邮的方式出口,而当时的行邮也无需报关,所以导致了当时的跨境卖家对进项发票的不重视;另一方面是因为当时的跨境卖家多以个人卖家为主,在采购过程中“含税价”和“不含税价”的差异也进一步导致卖家们为了降低成本而选择更低的价格进行采购,所以也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久而久之就导致了以下两大问题:

  1. 税收流失严重;
  2. 影响国家贸易和商业数据统计。

直至2014年海关总署发出的56、57号文件,才正式规定了跨境电商的监管方式,同时也明确了跨境电商的合法地位。

但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时至今日,对于跨境电商卖家而言,按照政策要求进行合规化运营不仅会增加经营成本,同时也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及人力成本,结合跨境电商行业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所以卖家们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选择继续采用这些不合规的运营“陋习”。

那么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一聊因为“无票采购”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弊端都有哪些:

一、风险

1、财税风险

a、缺少增值税进项发票导致无法合规报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口环节如没有增值税进项发票,需缴纳13%的增值税;同时因为缺少进项发票导致无法正常报关,所以通常会采用买单报关(传送门)等不合规的报关方式,进而导致收汇的不合规。

b、无法合规收汇导致企业公账长期无流水

通过境外第三方转入个人账户规避企业所得税,属于典型的偷税行为;其次无法合理解释款项来源将视为个人所得,需缴纳大量个税。

随着金税四期(传送门:金税四期专题)的实施,这些都将是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炸弹。

2、资金风险

我国是外汇管制较为严格的国家,如果大量使用地下钱庄或第三方支付收汇至个人账户将会被视为“可疑交易”,并由银行上报至外汇管理局进行调查。尤其涉及地下钱庄时,你的资金来源将无法确定其合法性。

二、弊端

1、面临税务部门追缴

随着税法及相关政策的日趋完善,合规运营势在必行。如果继续违规运营,税务部门一旦对企业进行联合调查,届时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将完全披露,将导致企业“辛辛苦苦几十年,一朝回到解放前”。

2、无法走资本路线

企业长期无流水,财务报表无法体现经营流水、资产信息、负债结构等关键经营指标,当企业计划扩大经营或出现资金瓶颈时将无法获得融资或进行贷款。

3、无法办理退税或免税

因为无法提供进项发票以至于无法合规报关以及无法合规收汇,所以报关单、收汇凭证等退税资质全都不具备。

三、总结

跨境电商的运作是一个很长的链条,需要保证境内境外各个环节的稳定运行,才能让整体的业务有序开展。一旦链条上的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造成业务的停滞,这是我们跨境电商不能接受的。

而无票采购,可以说是跨境电商境内运营风险的根源,是否要合规运作长久发展的问题就摆在咱们电商朋友的面前。

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电商朋友们原有的私账收款和付款的方式不但会给自己带来很大风险,而且接下来供货商也会陆续拒绝私账方式进行货物供应。建议大家是时候考虑进行正规采购,逐步实现国内公司的电商业务合规。

【跨境电商合规专题】买单报关篇

买单报关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没有出口权的企业买别人的通关单证, 以别人的进出口公司名义报关”。但是买单报关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很多人不是特别的理解。所以小编整理了下,把相关问题做个总结:

1、为什么叫买单报关?

众所周知,任何形式的出口都需要报关(除小量低值的快递外),而报关就必须要相关的通关单证。所谓的“买单报关”就是指伪造或购买其他进出口公司的通关单证的违法行为。

这些通关单证包括:通关单、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商业发票、外销合同、报检委托书、存仓委托书等。

买单报关特点:出口企业虽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质量、结汇风险,因此出口企业并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仍以自营名义出口报关。

  • 为什么使用买单报关?

一般出现买单报关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种情况:

a、出口货主没有出口权;

b、不想使用自己公司抬头出口;

c、货量或货值较小,觉得买单更方便;

d、产品税率不高,没有退税需求。

3、风险和隐患有哪些?

a、货主风险

·出口企业将货物与其它货物混合申报,如遇海关查验将有被扣押的风险;

·出口企业不按照货物实际价值申报,将导致海关因价值异常对货物扣押的风险;

·如遇多部门联合执法,发现违规后可能会追查到货主,届时货主的工商、行政、税务等信息将会披露,可能会进一步对货主生产经营造成“毁灭性”风险。

·货物出口后,无法合规结汇至公账。如果直接结汇到私账将产生税务问题,或通过地下钱庄转入,不仅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也同样会导致税务问题。

b、出口企业风险

·在纳税环节出现问题。对出口企业而言,正常经营却不正常纳税,必然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与调查。一旦发现问题存在立案查处的风险,而暗中操作的不法分子遇事会逃之夭夭,出口企业却要负连带责任并承担全部退税款项的退回与处罚,势必给企业的外部形象和长远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在出口环节出现问题。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的出口企业名称一般由代理报关的人或单位自行填写,不一定有实际出口业务,出现问题很难处理。如双方货款不到位或发生纠纷等,还可能会发生出口货物退运,势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在查验环节出现问题。通常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高额出口退税,会将报关商品名称篡改为高退税率商品,标的金额被大幅抬高。如果在查验环节被海关部门查到与报关申报货物不符,势必会被扣留并处以高额罚款,受牵连的还是报关出口的企业。

总之,对于跨境电商企业而言,买单出口不仅要承担众多风险,同时也因为无法退税少了一部分收入。其次采用不合规的操作,一旦事发,势必丧失企业诚信,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言得不偿失。在这里小编想提醒广大跨境电商企业务必注意:买单有风险,出口需谨慎

政策速递-海关总署第251号令解读

前言

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通告:第25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于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一、重要看点

(一)取消一般认证企业,保留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其他常规管理企业;

(二)高级认证复审时间由3年调整为5年;

(三)明确允许第三方AEO认证辅导机构为海关及企业提供服务,且采信其专业认证结论作为参考依据。

二、政策解读

(一)企业分类减少

1、原文第四条描述:

·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 海关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违法违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

2、解读:

· 对比海关237号令可以发现,除了高级认证企业及失信企业,其它都归类为常规企业。文件中取消了一般认证企业,侧面突出了高级认证企业的重要性,并且在后文中提到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

(二)企业信用复核间隔延长

1、原文第十九条描述:

·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

· 经复核,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应当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2、解读:

· 这条的好处对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显而易见,但复核周期的延长企业难免产生松懈,所以企业日常管控非但不能放松,反而还得加强合规管控,定期自查,加强贸易合规的自我约束,避免因违规而下调信用等级。

(三)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1、原文第七条及第二十六条描述:

· 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对企业予以信用修复。

·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解读

· 修复机制实施的对象为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信用修复的进出口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如不申请信用修复或不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则需要持续在两年内未发生应被认定为失信情形的,海关才能对失信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四)明确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1、原文第二十二条描述:

·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1、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3、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 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4、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5、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6、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7、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解读

· 这条明确的界定了失信企业认定的各类情形,较于海关237号令对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更有量化依据及定性标准。

(五)明确失信企业的补救措施

1、原文第二十五条描述:

· 企业对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决定或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提出。

· 海关应当在20日内进行核实,企业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2、解读

· 这条明确了纳入失信企业或严重失信主体并非绝对,企业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辩及陈述,对于被“误判”的正当企业来说是个难得的发声机会。

(六)严重失信主体

1、原文第二十三条及二十八条描述:

· 失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

· 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对失信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前款所规定的失信企业已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2、解读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形,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及生命安全,文中强调了对于此类贸易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失信企业在未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的情况下,且连续2年未发生关于失信降级的行政处罚的,信用等级自动修复。同时,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的企业进行移除处理。

三、趋势与建议

从2010年海关发布海关19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到2014年发布的海关2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再到2018年发布的海关23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如今的海关25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可以看出,一方面表达出海关对企业信用管理分类的改革进一步与国际AEO认证体系接轨,侧面反映了中国海关不断扩大AEO国际互认,在AEO认证业务上注重质量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表现出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变化过程,同时海关企业监管标准的陆续明确也反映出我国海关对市场有序经营、合规发展的重视程度。

而有序、良性的营商环境离不开企业对自身合规运营的自我要求。面对海关对企业日常合规运营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闰宇科技信息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闰宇”)作为拥有自主创新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响应并践行了我国对于数字化贸易及数字化物流的倡导方针,通过物联网设备及区块链技术采集货物流通全过程的真实数据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同时采用CCKS(Combined Credit Key System)加密技术对数据进行管理,实现了数据分布式存储及不可篡改的特性,并以“动态”的形式向海关开放,以获得海关最大程度的信任,进而实现在跨境通关上最便利的待遇。

与闰宇合作,在实现高效、便捷通关的基础上不仅可以对常规企业合规经营及AEO高级认证起到“助推”作用,而且对于已获得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可以与海关形成更具信任的接洽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