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海关总署第251号令解读

前言

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通告:第25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于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一、重要看点

(一)取消一般认证企业,保留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其他常规管理企业;

(二)高级认证复审时间由3年调整为5年;

(三)明确允许第三方AEO认证辅导机构为海关及企业提供服务,且采信其专业认证结论作为参考依据。

二、政策解读

(一)企业分类减少

1、原文第四条描述:

·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 海关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违法违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

2、解读:

· 对比海关237号令可以发现,除了高级认证企业及失信企业,其它都归类为常规企业。文件中取消了一般认证企业,侧面突出了高级认证企业的重要性,并且在后文中提到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

(二)企业信用复核间隔延长

1、原文第十九条描述:

·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

· 经复核,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应当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2、解读:

· 这条的好处对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显而易见,但复核周期的延长企业难免产生松懈,所以企业日常管控非但不能放松,反而还得加强合规管控,定期自查,加强贸易合规的自我约束,避免因违规而下调信用等级。

(三)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1、原文第七条及第二十六条描述:

· 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对企业予以信用修复。

·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解读

· 修复机制实施的对象为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信用修复的进出口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如不申请信用修复或不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则需要持续在两年内未发生应被认定为失信情形的,海关才能对失信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四)明确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1、原文第二十二条描述:

·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1、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3、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 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4、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5、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6、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7、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解读

· 这条明确的界定了失信企业认定的各类情形,较于海关237号令对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更有量化依据及定性标准。

(五)明确失信企业的补救措施

1、原文第二十五条描述:

· 企业对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决定或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提出。

· 海关应当在20日内进行核实,企业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2、解读

· 这条明确了纳入失信企业或严重失信主体并非绝对,企业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辩及陈述,对于被“误判”的正当企业来说是个难得的发声机会。

(六)严重失信主体

1、原文第二十三条及二十八条描述:

· 失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

· 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对失信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前款所规定的失信企业已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2、解读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形,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及生命安全,文中强调了对于此类贸易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失信企业在未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的情况下,且连续2年未发生关于失信降级的行政处罚的,信用等级自动修复。同时,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的企业进行移除处理。

三、趋势与建议

从2010年海关发布海关19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到2014年发布的海关2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再到2018年发布的海关23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如今的海关25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可以看出,一方面表达出海关对企业信用管理分类的改革进一步与国际AEO认证体系接轨,侧面反映了中国海关不断扩大AEO国际互认,在AEO认证业务上注重质量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表现出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变化过程,同时海关企业监管标准的陆续明确也反映出我国海关对市场有序经营、合规发展的重视程度。

而有序、良性的营商环境离不开企业对自身合规运营的自我要求。面对海关对企业日常合规运营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闰宇科技信息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闰宇”)作为拥有自主创新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响应并践行了我国对于数字化贸易及数字化物流的倡导方针,通过物联网设备及区块链技术采集货物流通全过程的真实数据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同时采用CCKS(Combined Credit Key System)加密技术对数据进行管理,实现了数据分布式存储及不可篡改的特性,并以“动态”的形式向海关开放,以获得海关最大程度的信任,进而实现在跨境通关上最便利的待遇。

与闰宇合作,在实现高效、便捷通关的基础上不仅可以对常规企业合规经营及AEO高级认证起到“助推”作用,而且对于已获得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可以与海关形成更具信任的接洽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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