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出口需要了解的几个概念(二)
上一章讲了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有有效的进项凭证(发票)的基础上,税局可以快速认定企业的所得(纯利),然后企业可以根据纯利来按照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有个前提,就是企业要有采购进项发票。
但是,实际情况中很多跨境电商企业都是没有进项发票的。如果这个时候,大家把海外的回款收至国内企业公账,又没有进项发票去抵扣成本,那所有收入就都变成了纯利。
也就是说,所有收入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身也就赚5%-20%,如果都拿去交所得税的话,可能就不赚钱了,甚至可能亏钱。如果我是电商,我肯定也不愿意!
所以,国家在2019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6号文,对于没有进项发票的出口电商,在综试区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
什
什么是核定征收?
简而言之,就是给被核定的企业,按照一个固定的比率,根据营业收入来计算所得部分;然后企业再根据所得部分,按照企业自己的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对于被核定的对象有要求的,必须是个体工商户,年收入不超500万人民币。
举个例子
某电商企业海外收入100万,按照应税所得率4%,那电商企业所得部分就是4万,这4万要按照企业的所得税率来交所得税,如果说企业适用所得税率是25%的话,那就要缴纳1万的所得税。
这个政策看上去挺好,帮助了电商合规收汇及合规纳税、资金阳光化的问题。
但是在笔者看来,却也有硬伤。
大家试想一下,如果核定征收真的可以普遍适用于出口电商行业,那可能很多以前采购开票的电商都会转为不找供应商开票,对于供应商普遍都不开票的情况,在目前国家“以票控税”的框架下,你们认为税局会允许么?
所以,有些地方虽然推出了核定征收的政策吸引电商入驻,但大家也要慎重考虑自身业务模式是否真正符合核定征收政策要求;一定不要硬往核定征收政策上面靠,不然后续可能会有清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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